关于2014-201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定点采购(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5-4-1 浏览:28207次

 

国机采〔201416

 

摘录人:邹炘良

 

为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要求,满足中央单位车辆租赁需求,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所属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简称采购单位)中实行本办法。

 

本办法指定了51家定点服务商,采购单位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主页的“车辆租赁定点”专栏中查询供应商信息。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采购程序如下:

(1)确定采购需求

(2)选择实施方式

(3)电子反拍

(4)随机抽选竞价

(5)审核电子验收单

(6)合同签署与验收单查证

(7)结算

 

本办法规定有关监督管理内容如下:

各采购单位确定试行车辆租赁定点采购,则要依据合同规定及定点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对其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若定点供应商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定点采购投诉表》(并加盖公章传真至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采购中心将按照《协议》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同时,各采购单位也应注意尊重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收付款等经济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方负责。

拟试行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车辆租赁服务集中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京内及京外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车辆租赁服务集中采购工作进行跟踪了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