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社[2014]105号
摘录人:邹炘良
为了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和全国老工委联合发布此项通知。
一、把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创新机制
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立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改进购买服务的方式方法。
(二)坚持政府引导,培育市场主体
政府要加强对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三)坚持规范操作,注重绩效评估
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
(四)坚持体制创新,完善政策体系
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相互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管办分离,放开市场准入。
二、明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工作目标
到2020 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促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推动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三、积极有序的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
(一)明确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部分群团组织。
(二)界定承接主体
各地可根据国办发〔2013〕96 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养老服务的要求,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
(三)确定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的原则确定。
(四)规范服务标准
各地应根据所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特点,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要及时对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服务标准体系。
(五)提供资金保障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在现有养老支出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
(六)健全监管机制
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
(七)加强绩效评价
各地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养老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绩效评价。
四、落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工作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养老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