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政策与女性流动人口就业变化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16    作者/来源: 发布者:龙瑶

201611日,我国开始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从“双独二孩”(2011年)到“单独二孩”(2013年)再到“全面二孩”(2015年)政策的调整变化,反应出我国为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应对人口红利下降、人口老龄化等一系列问题作出的适时改变。然而女性在进行生育选择、进行生育行为时,会面临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多种压力。特别在城镇化加速进程中,大量的女性流动人口在就业过程中面临就业难的困境,一些在职和已婚女性流动人口在工作中遭遇不公正待遇,这些对女性流动人口的就业歧视将会影响“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进。

本研究使用2014年、2015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和2016年湖北省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深入分析我国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以来,女性流动人口的就业现状和就业歧视问题。同时加入2012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梳理生育政策变化对女性流动人口就业状况的影响,为制定出台相应法律政策,保障女性流动人口就业权利和合法权益,促进“全面二孩”政策的有效落实提供研究参考。

、二孩政策实施后女性流动人口就业变动分析

1.女性流动人口劳动参与率下降且大幅度低于男性

根据2012年湖北省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计算结果显示,2012年女性流动人口处于就业状态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为35.1%,占女性流动人口的比例为68.9%。男性流动人口处于就业状态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为47.3%,占男性流动人口的比例为96.4%。到2016年,女性流动人口处于就业状态的人数占流动人口总数的比例下降为33.1%,占女性流动人口的比例减少至68.5%。而男性流动人口处于就业状态的人数占流动人口总数的比例上升至48.2%,占男性流动人口的比例为93.3%。从时间上看,生育政策调整后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下降了2个百分点;从性别上看,女性流动人口的劳动参与率大幅度低于男性流动人口。

2.女性就业流动人口平均年龄、受教育水平和初婚比例均在提高

2016年女性就业流动人口平均年龄为34.4岁,略高于2012年女性就业平均年龄的33.9岁,略低于2016年女性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35.2岁和男性平均年龄36.3岁。从婚姻状况来看,女性就业流动人口的初婚比例从2012年的85.1%上升至2016年的86.6%,未婚比例从2012年的13%下降至2016年的9.7%,女性就业流动人口以已婚女性为主体。

从受教育程度来看,女性就业流动人口受教育程度在提高,但低于男性流动人口。女性就业流动人口中,以初中学历为主,其比例从2012年的62.2%下降至2016年的48.7%,高中/中专比例从21.3%上升至27.7%,大专及以上水平的比例从5.9%上升至13%。男性就业流动人口的受教育水平普遍高于女性,其中男性高中/中专学历比例为28.1%,大专及以上水平的比例为14.6%

3.女性就业流动人口与男性就业流动人口收入差距增大

2012年女性就业流动人口月平均工资为2648元,比男性就业流动人口低527元,比流动人口平均水平低308元。2016年,女性就业流动人口月平均工资增加至3205元,与男性就业流动人口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至1098元,与流动人口平均水平的差距扩大至651元。整体上看,虽然流动人口的收入水平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增加,但女性收入增加的幅度远不及男性,流动人口性别间的收入差距在逐步拉大,反应出女性流动人口在收入上升通道上遇到的阻碍和压力比男性大。

4.二孩政策降低了女性流动人口的就业机会

使用2014年和2015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通过2014年实施的单独二孩政策就人口政策对女性劳动者就业机会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女性就业机会,导致失业人群中女性比重的增加2014年流动人口失业群体中,女性所占比重为40.48%2015年女性所占比重为46.25%。也就是说二孩政策实施后,相对于男性,女性流动人口找工作更为困难。控制个人特征和流动特征后,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机会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进一步分析发现,二孩政策导致的女性就业歧视,在私营部门更为明显。这一方面说明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对女性就业机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过去30 年左右性别差距不断缩小的主要原因也在于一胎政策的实施。一胎政策对中国社会产生了诸多影响,如促进了青少年教育机会的平等。通过教育增加就业机会,以及控制女性生育数量,都使得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逐渐增加。

二、二孩政策导致女性流动人口未就业增多的原因分析

1.家庭式流动模式使得女性未就业流动人口在料理家务上比例提高

女性流动人口的迁移流动模式发生较大改变,85.2%的女性流动人口都是随家庭流动人而非个人独自流动。其中跟配偶一起流动的比例为90.4%,跟子女一起流动的比例为55.9%,由此可见女性流动人口在流迁过程中必须承担“妻子”和“母亲”的社会角色职责,从而承担照料家务的工作。女性未就业流动人口中,料理家务/带孩子所占比重大幅提高,从2012年的23%增加至2016年的33%,而不想工作的女性流动人口比例仅为0.6%。女性流动人口料理家务/带孩子比例的提高,反应出大部分女性流动人口为承担照顾家庭责任而放弃工作的比例增加,从而影响女性流动人口的就业比例。

2.生育政策放开后女性流动人口生育水平提高,从而增加了未就业比例

女性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为35.2岁,正是处于生育的黄金年龄段,其中15-28岁女性流动人口比例(在女性流动人口中占比)为28.1%29-35岁比例为29.3%36-49岁比例为34.6%。具有较好生育条件和较高生育意愿的女性流动人口,在流动过程中,其生育行为会影响就业参与。2016年湖北省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显示,在流动期间处于怀孕和哺乳期而未就业的女性流动人口比例高达8.5%,反应出生育政策调整后女性流动人口的生育响应比较明显,从而降低了其劳动参与水平。

3.女性就业流动人口享有劳动就业保障水平低加大了女性就业歧视现象

女性流动人口在六类社会保障的参保率上均低于男性流动人口,说明女性在享受社会保障上的明显劣势。从社会保障的具体类别来看,医疗保险参保率最高,而其中以女性流动人口在户籍地而非流入地享有的新农合比例最高。其次是养老保险,仅有21.9%的女性流动人口参加了养老保险,参保女性中2/3左右是在户籍地购买的新农保。由此可见,女性流动人口参与率略高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大部分均是在户籍地参加而非流入地,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女性在流入地享有基本社会保险服务的便利性。

而女性就业流动人口享有的劳动就业保障,包括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等90%左右都是在流入地参保,但参保比例非常低,均不到5%,其中尤以住房公积金参保率最低仅为2%,反应出女性就业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保障方面的水平较差,给女性流动人口就业带来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

1 2016年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参保率差别

社会保障类别


男性

女性

女性在流入地的

参保比例

养老保险


26.3%

21.9%

31.1%

失业保险


6.9%

4.1%

90.2%

工伤保险


7.9%

4.3%

90.6%

生育保险


5.7%

3.9%

89.2%

住房公积金


3.6%

2.0%

87.8%

医疗保险


46.7%

43.7%

26.3%

新农合


34.6%

32.4%

8.0%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0.8%

1.1%

40.4%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3.7%

4.9%

77.8%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7.5%

5.2%

88.1%

公费医疗


0.1%

0.1%

90.2%

女性在流入地的参保比例为在流入地参与该类别社会保障的女性流动人口数量与参与该类别社会保障的全部女性流动人口数量之比

三、全面二孩政策下消除女性流动人口就业歧视的对策建议

一直以来,女性在就业市场中,面临着各种显性或隐性的就业歧视,从而影响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流动人口生育意愿和水平的提高,是提高人口出生率、缓解人口老龄化的重要途径。因此,消除女性流动人口的就业歧视,保障女性流动人口在就业中的权益,对提高流动人口家庭发展能力、促进二孩政策的有效落实起到重要作用。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重视与相互配合。

1.二孩政策实施背景下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的就业帮扶支持

中国过去35年执行的一胎政策不仅对社会人口结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劳动力市场上性别差距,而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却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女性劳动者再次面临减少的就业机会。由于女性需要在家庭和工作之间进行权衡,随着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女性的家庭责任进一步得到强化,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可能会再次面临减少的趋势。在个体层面上,高学历女性可以通过不断累积的自身人力资本对其克服这种政策的影响,低学历女性需要提升自我技能尽早进入劳动力市场。在政府层面上,继续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基础上完善对女性劳动者的就业帮扶,减少企业对女性劳动者生产率不确定的担忧,并积极拓展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女性就业机会的增加。

2.依法保障女性的就业权益,制定完善保障女性合法权益的配套措施

通过立法和监督,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的权利,同时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女性职工平衡个人职业发展和家庭关系的政策,帮助女性职工做好个人职业规划。对于出现女性就业歧视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以惩戒类似行为的发生。此外,女性流动人口,更易在非正规部门就业,进一步增加了其面临就业歧视的风险,因此更应加强对此类非正规部门就业的监管和保护,从法律层面上全面保护女性流动人口的就业权益。

3.建立企业生育补偿金,完善企业和政府的生育成本分摊机制

尽管目前国家劳动就业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歧视女性,但用人单位对女性的隐性歧视体现在就业女性生育期间对企业经济效益带来的损失,虽然生育保险可以保障女性职工的收入和生育费用,但无法保障企业在此期间的用人短缺问题,因此企业更偏向招聘男性或者已婚已育女性。因此,在全面二孩政策下鼓励生育,应该从生育成本的分摊机制入手,建立企业生育补偿金,由政府对企业进行适当补偿,将生育成本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通过经济方式补偿企业减少企业在女性职工生育期间的收益损失,促进劳动就业法的真正落实。

4.完善生育配套服务,吸纳多方资源共同减轻家庭养育成本

女性在养育子女期间,需要在幼儿照料、子女教育等多方面花费大量的养育成本,因此合理吸纳多方资源共同减轻家庭养育成本,对促进全面二孩政策实施至关重要。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幼托机构的建设,鼓励以社区和单位为依托和,兴办托儿所,将托儿所和幼儿园进行延伸联系,使女性职工在产假结束后就能够回到工作岗位。同时,可以吸纳社会组织资源,依托社区为单位,鼓励社会组织兴办幼儿育儿保健培训班和妈妈心理交流咨询班。女性流动人口因受教育程度较低,对于育儿知识和心理健康恢复知识较为缺乏,利用网络电子化信息资源,加强育儿保健知识的推广,同时帮助女性流动人口恢复孕前孕后的心理落差,更利于其家庭的健康发展。

5.完善家庭的支持发展政策,鼓励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

女性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流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但因其社会保障水平不高、家庭获得的社会政策支持有限而受限于家庭照料无法工作的比例较大。因此完善流动人口家庭的支持发展政策,包括完善生育保障和生育服务机制,建立流动人口家庭的住房保障机制,以及设立不同生育水平下的家庭税收减免机制鼓励流动人口的生育行为,同时为流动人口家庭的生育、养育幼儿以及青少年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口与健康研究中心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