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政策下城乡居民生育意愿
发布时间:2023-05-23    作者/来源:本站 发布者:宁桃丽

一、引言

在我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百年目标”征程中,同时面临着中国人口的重大转变。从2000年开始,我国进入持续低生育水平阶段。针对当前高度复杂和不确定的生育环境,我国采取了渐进式的生育政策调整策略,从取消生育间隔限制到实行单独两孩、全面两孩政策,再到实施三孩政策,为满足不同人群多样化的生育需求提供了空间。生育政策调整后,中国的出生率依然呈现波动下降趋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中国进入极低生育水平时期。2020年新生人口数为1200万,相比2017年下降523万人。三孩政策作为国家对当前人口形势的最新回应,学者们对政策预期效果进行了一系列研究。一些学者结合育龄女性年龄结构和以往的生育调查预测,居民生育意愿不会受到政策调整的刺激,依然有继续下行风险。但也有学者认为,中国的低生育率是高成本约束型的假性低生育,少数人口仍有多孩生育意愿,只要改变低生育的条件,生育率可能存在一定幅度的上升空间。以上讨论为我们理解此次政策调整提供了启示,但相关看法或者进行理论层面的定性分析或者基于三孩政策实施前数据的估计与预测,政策放开后的实际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差异化影响仍需要我们结合现实情况加以调查和分析,这种研究也将为未来的政策认知提供实践基础。

相比于以往生育政策调整,三孩政策下的生育意愿研究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二孩政策以前,由于严格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居民的生育意愿普遍受到政策限制,二孩政策放开后的生育反弹问题受到学者们的普遍关注。与之前的政策调整不同,三孩政策实施前的居民实际生育水平已明显低于政策生育水平,再次提高政策生育水平的效果有待研究。第二,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生育文化有较大差别,二孩政策实施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人群间的生育意愿已表现出明显的分化趋势,三孩政策的实施是否会进一步加剧人群间的生育分化将决定我国未来能否实现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第三,不同于二孩政策仅关注独生子女家庭的再生育意愿,随着生育政策的逐步调整,我国已由独生子女家庭占主导转变为一孩、二孩家庭并存的育龄家庭格局,政策实施环境的复杂程度进一步加剧。在此背景下,三孩政策将如何影响不同类型家庭的生育意愿,对于构建包容性生育政策体系有重要启示意义。

本文首先基于湖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随机提取的50000个样本家庭数据,刻画了二孩政策下的生育格局,然后对湖北省125个区县12014个育龄妇女家庭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对不同类型家庭的二孩、三孩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是研究结论和讨论。

二、文献综述

2013年后,我国陆续实施了单独二孩、全面二孩以及三孩政策,生育政策的快速调整反映了国家对新时期下人口问题的判断与把握,而政策调整对居民生育意愿和整体生育形势的影响也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以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口与健康研究中心基于湖北省的实践调查数据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与评估,石智雷、杨云彦(2014)的研究结果显示,符合政策人群主要位于城市地区,农村地区相对较少,但城市居民的再生育意愿要低于农村居民,政策调整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并可能导致生育堆积和区域差异扩大风险。杨云彦等(2014)则从人口红利的角度论证了单独二孩政策效果,认为政策调整将对人口结构红利和人口素质红利产生正向影响。张勇等(2014)着重分析了城镇居民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结果发现妻子的年龄、学历、职业、一孩的年龄以及夫妻二人的迁移经历等都是影响家庭二孩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此后,学者们陆续检验了单独二孩政策对全国和其他地区居民生育意愿的影响。杨菊华(2015)基于2014年全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调查数据的研究发现,只有不足15%的流动人口有明确的二孩生育意愿,政策调整能够释放一定的生育潜能,但难以使生育意愿出现较强反弹。彭希哲等(2015)使用上海市2014年再生育申请数据的研究发现,尽管单独二孩政策覆盖了上海市90%的家庭,但实际申请二孩生育的比例不到5%,并未出现受政策刺激而剧烈补偿性生育反弹现象。

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学者们着重关注政策释放后的长期人口发展趋势以及政策对总体生育格局的影响等方面。对于长期人口发展趋势,学者们的研究分歧较大,王金营等(2019)利用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数据对北方七省市居民生育意愿进行研究,结果显示妇女平均意愿生育数为1.65人,20~29岁育龄妇女意愿终身生育率高达2.16,并认为未来几年我国的生育率还会持续上升,不会落入低生育陷阱中。卿石松等(2021)则持相反观点,他们利用2010-2018年的CFPS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政策调整使得二孩总和生育率从下降趋势扭转为上升趋势,短期内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城镇家庭二孩生育率低,女性初婚年龄推迟等因素预示着政策调整的长期效果不容乐观。在政策调整对总体生育格局的影响研究中,钟晓华(2016)对全面二孩政策下广东省居民再生育意愿的研究发现,政策放开将提高高社会经济地位群体和偏远山区家庭的生育意愿,但其他群体仍维持低生育水平,从而导致生育率失衡状态。石智雷、吕婕(2021)基于2011-2018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二孩政策效果的逐步释放导致不同社会经济地位流动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发生了逆转,由以往的“越穷越生”转变为了“富者多生”。贾志科等(2021)使用2017年生育状况抽样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全面二孩政策仅提升了“双非”夫妇的生育意愿,其他类型夫妇的生育意愿较低。“性别偏好”对生育意愿的影响也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靳永爱等(2016)利用2016年全国6省12市生育调查数据分析发现,男孩偏好是影响二孩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一胎为女孩的家庭更可能生育二孩。庄亚儿等(2021)进一步分析了男性偏好对生育意愿的双重影响,认为性别选择下的人工流产抑制了生育意愿并减少了生育数量,但家庭在没有达到“至少生育1个男孩”的情况下,男孩偏好起到了强化生育意愿和增加生育数量的作用。此外,还有学者结合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特征,分析了社会养老保障、互联网使用以及女性加班等因素对生育意愿的影响,进一步丰富了学界对生育问题的认识。

全面放开三孩生育作为我国生育政策的最新重大调整,目前未见相关研究对政策调整的效果进行评价与分析。本文将以湖北省125个区县育龄妇女家庭生育意愿调查数据为基础,对三孩政策下湖北省城乡家庭的二孩、三孩生育意愿及影响因素进行描述和分析,旨在描绘政策覆盖家庭生育意愿的总体格局,比较不同人群、不同地区二孩、三孩生育意愿的差异。作为三孩政策下首个基于大样本实践调查数据的居民生育意愿研究,相关结果不仅能够反映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生育行为和生育意愿,检验生育政策调整效果,还将为我国积极应对人口问题,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撑。

三、调查设计与样本分析

为了解全面三孩政策放开后城乡居民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为“十四五”期间我国“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提供理论及实证支持,2021年8月15日-8月31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口与健康研究中心开展了“第三期湖北省百县生育意愿调查”。本调查选择湖北省为调研区域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湖北省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大,省内既有经济总量全国排名前十的城市(武汉),也有2020完成“深度贫困县”摘帽工作的县区(巴东县、丹江口市等)。第二,湖北省地处我国中部,素有“九省通衢”之称,不仅兼容了南方和北方的文化特色,也是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分界的重要节点。第三,湖北省地形地貌丰富,从东至西依次分布着大别山区的丘陵地形,江汉平原的平原湖区地形以及秦巴山脉的山地地形。此外,湖北省民族多样化特征明显,少数民族占总人口比重4.80%,是全国少数既有自治州又有自治县、还有民族乡的省份之一,民族自治区域占全省总面积的1/6。综上,湖北省可作为我国“全面三孩”政策放开后的代表性研究区域。

本研究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湖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调查的目标群体是截至2021年7月31日湖北省常住人口中妇女年龄在15-45岁的未生育家庭、一孩家庭和二孩家庭。调查采用分层、两阶段、等规模的随机抽样方法,避免了按规模大小成比例抽样方法所导致的部分地区样本量过少的情况,使样本具有全域代表性。调查抽样分两步进行。首先确定初步抽样框,我们从湖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中筛选出目标群体,之后在湖北省全部125个县区进行随机抽样,每个县区抽取400个家庭作为初步抽样框。初步抽样框共有50000个样本家庭数据,反映了湖北省育龄家庭的整体生育行为(见表1),其中未生育家庭、一孩家庭和二孩家庭数量分别为1821个、27704个和20475个,占比为3.64%、55.41%和40.95%。育龄妇女年龄在25岁以下家庭有662个(1.32%),25-29岁家庭有6080个(12.16%),30-34岁家庭有16813个(33.63%),35-39岁家庭有14018个(28.03%),40岁及以上家庭有12427个(24.85%)。

表1 湖北省育龄家庭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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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初步抽样框共有50000个样本,问卷调查有效样本共有12014个。

数据来源:湖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

第二步在初步抽样框中进行调查抽样,我们在125个县区的400个样本中,分别随机抽取100个样本,并进行电话调研。调查实际抽取样本12500个,最终获得有效样本12014个,样本分布情况与初步抽样框基本一致(见表1),其中,农村样本占比47.35%,城市样本占比52.65%;受访者中的男女比例分别为41.41%和58.95%;三孩政策的总体知晓比为95.39%。在样本家庭类型上,未生育家庭、一孩家庭和二孩家庭分别有180户、6663户和5171户。

调查数据库信息包含两部分:一是全员人口数据库中的信息,包括被调查家庭夫妻的地区、出生日期、受教育程度、现住地、户籍地、户口性质、民族、孩子数量、孩子出生日期和孩子性别等;二是通过电话调查获取的信息,包括家庭的“三孩政策”知晓情况、生育意愿、理想子女数、不想生育的主要原因、自评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等。我们通过询问“您理想中的孩子数量”获取理想子女数信息,询问“您是否打算再生一个小孩”获取生育意愿信息。

相较于以往的研究,本次调查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本调查基于湖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不仅使抽样结果更具有总体代表性,还能精准识别被抽样家庭的子女结构并进行针对性调查。第二,本调查抽样覆盖湖北省全部125个县区级行政单位,这使得我们能够获取全省每个区域育龄家庭的生育意愿情况,最终的调查结果具有全域代表性。第三,结合全员数据库中的个人联系方式,本调查使用电话调研的方式,使拒访率降到最低。

四、三孩政策下城乡居民生育格局和生育意愿

(一)二孩政策时期的生育格局以一孩家庭为主,二孩家庭占比超四成

由于从全员人口数据库中提取数据的时间是2021年7月,这时三孩政策刚刚实施。初步抽样框数据统计结果,反映的是二孩政策时期湖北省育龄家庭生育格局(见表2)。数据分析结果显示,二孩政策覆盖下的育龄家庭,未生育家庭、一孩家庭和二孩家庭的比重分别为1.5%、55.46%和43.03%。从育龄妇女年龄来看,未生育家庭、一孩家庭和二孩家庭妇女平均年龄分别为32.67岁、35.16岁和35.47岁,同时,随着妇女年龄增加,二孩家庭占比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35-39岁年龄组二孩家庭比例达到最高的47.30%。从妇女受教育程度来看,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升,未生育家庭和一孩家庭比例均呈上升趋势,二孩家庭比例则呈下降趋势,但在小学和初中组中,二孩家庭比重超过其他两类家庭。从户籍性质来看,随着夫妻双方非农户口数的增加,一孩家庭占比逐渐上升,二孩家庭占比逐渐下降。当夫妻均为农业户口时,一孩家庭和二孩家庭比重分别为50.97%和45.87%;夫妻均为非农户口时,一孩家庭和二孩家庭比重分别为69.46%和26.74%。从民族来看,少数民族二孩生育水平普遍高于汉族。

表2 三孩政策覆盖下湖北省育龄家庭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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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育龄未生育家庭、一孩家庭和二孩家庭妇女平均年龄分别为32.67岁、35.16岁和35.47岁。

数据来源:湖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

(二)一孩家庭有二孩生育意愿比例为10.13%,二孩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比例为2.75%

我们通过询问“是否打算再生一个小孩”识别家庭生育意愿,表3分别展示了一孩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以及二孩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在6567个一孩家庭样本中,有10.13%的人明确回答“是”,有75.30%的人回答“否”,有14.57%的人回答“没想好”。

对于三孩生育意愿,在5131个二孩家庭样本中,仅有2.75%的人回答“是”,有4.85%的人回答“没想好”,高达92.40%的人明确回答“否”。本调查结果和中国社科院2019年的CSS调查结果比较接近,他们的调查分别询问一孩家庭和二孩家庭“希望再要几个子女”,其中一孩家庭再要一个的比例为15.66%,二孩家庭再要一个的比例为3.03%。[21]由于我国近年来生育率持续下降,并且全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在2020年受到新冠疫情的强烈冲击,因此居民生育意愿可能有一定幅度的降低。此外,一孩家庭和二孩家庭再生育意愿的巨大差别也说明不同胎次的生育决策有较大差别,仅有政策上的放开无法满足居民的三孩生育意愿,释放居民的生育潜能。

表3 育龄家庭二孩、三孩生育意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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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湖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

(三)一孩、二孩家庭平均理想子女数分别为1.57个和2.07个

本调查用“您理想中的孩子数量是多少”分别考察各类家庭的理想子女数情况。表4展示了不同类型家庭理想子女数情况,未生育家庭、一孩家庭和二孩家庭的平均理想子女数分别为1.46、1.57和2.07个。三类家庭中,理想子女数大于现有子女数的家庭所占比重分别为94.67%、51.50%和11.11%。由于理想子女数反映了家庭不受条件约束的生育理想,这意味着当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缓解居民的生育约束后,整体生育水平将有一定幅度的提升。

表4 不同类型家庭理想子女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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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湖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

(四)城镇化进程冲击了居民二孩生育意愿,对三孩生育意愿有U型影响

表5展示了夫妻户籍对二孩、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随着夫妻双方非农户口数的增加,家庭二孩生育意愿逐渐下降。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家庭二孩生育意愿比例为11.90%,均为非农户口的家庭二孩生育意愿比例为7.13%。在区分城乡后,城市家庭中,只有当双方均为非农户口时才会明显影响家庭生育决策,该类家庭二孩生育意愿比例比其他两类家庭低2%以上。在农村家庭中,户口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更为明显,夫妻双方均为非农户口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比例仅为5.36%

对于二孩家庭,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3%)或非农户口(2.27%)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比例要高于一方为农业户口一方为非农户口的家庭(1.89%),城市地区也有类似的趋势。农村地区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比例则随着夫妻双方非农户口数的增加而降低。这意味着当夫妻双方在城市地区均有非农户口时,由此享受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资源将提升家庭三孩生育意愿。

表5 按夫妻户籍划分的城乡家庭二孩、三孩生育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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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湖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

(五)女性的二孩、三孩生育意愿及理想子女数明显低于男性

图1展示了男女受访者的二孩、三孩生育意愿情况。对于二孩生育意愿,男性比女性高3.16%。对于三孩生育意愿,男性比女性高1.47%。

此外,在育龄未生育家庭、一孩家庭和二孩家庭中,女性受访者的理性子女数分别为1.36、1.50和2.01,男性受访者的理性子女数分别为1.55、1.7和2.16。各类家庭中,女性受访者的理想子女数均低于男性受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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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按受访者性别划分的二孩、三孩生育意愿

数据来源:湖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

(六)现有子女性别是影响城乡家庭二孩、三孩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

表6展示了按子女性别划分的城乡家庭二孩、三孩生育意愿。对于一孩家庭,一胎为女孩的家庭二孩生育意愿比例(11.83%)高于一胎为男孩的家庭(8.51%),在区分城乡后保持着相似的规律。这说明在三孩政策背景下,“男性偏好”仍是影响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

对于二孩家庭,两个孩子均为女孩的家庭三孩生育意愿比例明显高于其他两类家庭,为5.22%。区分城乡后,城市地区两个孩子均为男孩的家庭生育意愿比例(0.83%)最低,但农村地区两个孩子均为男孩的家庭生育意愿比例(2.25%)要高于一男一女家庭(2.06%),这说明农村家庭更愿意追求儿女双全的子女结构。

表6 按现有子女性别划分的城乡家庭二孩、三孩生育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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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湖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

(七)随着育龄妇女年龄的增长,一孩家庭二孩生育意愿和二孩家庭三孩生育意愿都在快速下降

表7展示了按妇女年龄划分的城乡家庭二孩、三孩生育意愿。可以发现,育龄妇女年龄是影响城乡家庭二孩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随着育龄妇女年龄增长,家庭二孩生育意愿逐步降低。育龄妇女年龄在25岁以下的家庭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为24.12%,25-29岁的家庭下降为15.46%,35-39岁的家庭为7.20%,40岁及以上的家庭仅为3.14%。对于三孩生育意愿,同样有育龄妇女年龄越大,该家庭三孩生育意愿越低的规律。

相比城市地区,随着育龄妇女年龄增长,农村地区家庭二孩和三孩生育意愿下降幅度更大。育龄妇女年龄在25岁以下的农村家庭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为25.36%,在城市地区该比例为18.75%。不论二孩还是三孩生育意愿,城市地区40岁以上妇女的生育意愿都要高于农村地区,这可能是由于城市地区生育及医疗条件要明显优于农村地区,高龄产妇的再生育风险能够得到保障,因此有更高的生育意愿。所以未来应加强农村地区生育技术保障,降低高龄妇女对生育安全的担忧。

表7 按妇女年龄划分的城乡家庭二孩、三孩生育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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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湖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

(八)随着育龄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升,城乡家庭二孩生育意愿趋于收敛,而三孩生育意愿的城乡差距在扩大

图2展示了按妇女受教育程度划分的城乡家庭二孩、三孩生育意愿。对于二孩生育意愿,农村地区普遍高于城市地区,随着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升,农村家庭二孩生育意愿逐渐降低,其中妇女受教育程度在大专及以上家庭的生育意愿比例最低(10.63)。与之相反,城市地区的高学历人群二孩生育意愿比例最高,为8.55%。

对于三孩生育意愿,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升对城乡家庭生育意愿有反向影响,随着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升,农村家庭三孩生育意愿逐渐增加,妇女学历在大专及以上的家庭三孩生育意愿比例最高,达到4.39%。相反的是,城市地区妇女学历在大专及以上的家庭三孩生育意愿比例最低,仅为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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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按妇女受教育程度划分的城乡家庭二孩、三孩生育意愿

数据来源:湖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

(九)社会经济地位越高的家庭,二孩生育意愿越高,而中层家庭三孩生育意愿最高

表8展示了按自评社会经济地位划分的城乡家庭二孩、三孩生育意愿。随着社会经济地位的提升,家庭二孩生育意愿逐渐上升。下层家庭二孩生育意愿比例为8.57%,中层家庭为11.10%,上层家庭为12.53%。在区分城乡后,农村地区保持着相似的规律,且上层家庭生育意愿比例高达18.03%,城市地区的中层家庭和上层家庭之间的生育意愿比例差距不大。对于三孩生育意愿,并不再是“越有钱,越想生”,反而是中层家庭有着最高的三孩生育意愿比例(3.35%)。在城市地区,上层家庭与中层家庭的生育意愿比例相近(2.76%和2.80%),都明显高于下层家庭(1.85%)。

表8 按自评社会经济地位划分的城乡家庭二孩、三孩生育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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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研究将回答为“最底层”、“中下层”的家庭合并为“下层”,将回答为“中上层”、“上层”的家庭合并为“上层”

数据来源:湖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

(十)在高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城乡家庭二孩生育意愿最低,三孩生育意愿最高

图3展示了按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划分的家庭二孩、三孩生育意愿。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上升,城乡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逐渐降低,从低经济水平地区的14.96%,一直降至高经济水平地区的8.49%。对于三孩生育意愿,随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上升,城乡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U型变化趋势。比较来看,高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家庭三孩生育意愿比例最高,为3.43%。可以发现,随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上升,城乡家庭二孩生育意愿和三孩生育意愿呈现相反的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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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按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划分的家庭二孩、三孩生育意愿

数据来源:湖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

(十一)湖北省二孩、三孩生育意愿呈现盆地化分布状况

图4(上)展示了各县区二孩生育意愿水平的空间分布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生育意愿整体呈“盆地状”分布态势,中部的宜昌、荆州、荆门以及仙桃、天门和潜江三个省管县呈现低生育意愿连片地带,鄂东、鄂西以及襄阳和随州的部分地区为中高生育意愿地区,对低生育地区形成环抱态势。二是各地级市市辖区二孩生育意愿普遍较低,宜昌、襄阳、十堰等8个地区的市辖区均为低生育意愿地区。三是高生育意愿地区集中分布在鄂东,咸宁、黄石、黄冈三个在“六普”中表现为高生育率地区的地级市,目前仍保持着高水平的二孩生育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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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湖北省二孩、三孩生育意愿的空间分布特征

注:上图基于三孩政策下湖北省城乡居民生育意愿调查数据,使用arcgis10.2软件绘制。地图比例为1:550万。

图4(下)展示了各县区三孩生育意愿水平的空间分布情况。相比二孩生育意愿的空间分布,中、高三孩生育意愿地区分布较为零散,中高生育意愿地区集中在鄂东以及恩施州的部分地区。

五、三孩政策下城乡居民生育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一)实证策略

本研究的被解释变量为生育意愿。本调查将生育意愿分为了两个层次,分别询问了受访者“理想中的子女数量”与“是否再打算再生育一个孩子”。其中,前者反映了不受条件约束的生育意愿,可视为群体有可能达到的最高终身生育水平,后者则反映了考虑各种现实因素后的生育意愿,更可能在短期内转化为生育行为。[22]具体的变量处理见表9。

家庭生育意愿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Ajzen和Klobas的行为计划理论指出,态度(attitude)、主观规范(subjective norm)和知觉行为控制(perceived behavioral control)形成生育意愿,生育意愿与实际控制感(actual control,通常由知觉行为控制作为代理)决定最终的生育行为,而个人特征(包括人格、情感、智力等)、人口学特征(包括教育、年龄、性别、民族等)和社会特征(包括社会规范、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背景因素则通过影响产生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的信念,进而影响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23]本研究以行为计划理论为分析框架,同时结合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人口流动和传统生育偏好等特点,从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受访者个人及家庭特征以及空间特征三方面选取解释变量进行计量分析。[22]具体的变量选取及处理情况见表9。

我们在回归模型中设计了三个主要模块,分别以理想子女数、一孩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二孩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为被解释变量构建了3组Logit模型,以求清晰、全面地识别不同孩次的家庭生育意愿的主要影响因素。其中,理想子女数因为是多元序次变量,需要采用有序Logit模型。同时,我国城乡分割的基本现实导致城乡家庭生育决策存在较大差异。[6]为了细致地识别城乡情景下家庭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进一步在理想子女数模型中引入了城乡与核心解释变量的交互项,在一孩、二孩生育意愿模型中进行城乡区分的分组回归。

表9 变量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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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果分析

表10展示了以理想子女数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其中,模型(1)、(4)是基于全样本的估计结果,模型(2)、(5)是基于一孩家庭样本的估计结果,模型(3)、(6)是二孩家庭样本的估计结果。与模型(1)、(2)、(3)相比,在模型(4)、(5)、(6)中引入了城乡变量与自评社会经济地位的交互项,研究自评社会经济地位对理想子女数的影响是否会受到居住在城市或农村的调节作用。

由表10结果可知,受访者自评社会经济地位与理想子女数正相关,即自评社会经济地位越高,理想子女数越多。与一孩家庭相比,二孩家庭自评社会经济地位的回归系数更大。进一步地,在引入是否城市居民与自评社会经济地位的交互项后,自评社会经济地位的回归结果仍然稳健,但交互项的回归结果并不显著。这表明不论受访者家庭在城市还是农村,其自评社会经济地位对理想子女数的影响是一致的。与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及以下的受访者相比,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受访者理想子女数越低。

受访者个人及家庭特征对理想子女数也存在显著影响,这表明尽管理想子女数表现的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生育态度,但也会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动而发生动态变化。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男性的理想子女数更多。理想子女数会随着受访者年龄提高而逐渐增加。与农业户口受访者相比,拥有非农户口的受访者理想子女数更少。与汉族相比,除苗族、土家族之外的少数民族受访者有更多的理想子女数。值得注意的是,不论在一孩还是二孩家庭中,生育有男孩的受访者理想子女数更少,而只有女孩的二孩家庭受访者理想子女数最多。

空间特征方面,与未流动和省内流动的受访者相比,省外流动的受访者有更多的理想子女数,且在1%水平下显著。地区经济发展特征方面,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越高的地区,受访者理想子女数越少,小学教育规模越大的地区,受访者理想子女数越多,地区每万人执业医师数量仅在城市区域与受访者理想子女数呈正相关,且影响系数较小。

表10 理想子女数的影响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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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数据为标准误;***P<0.01,**P<0.05,*P<0.1。

表11展示了被解释变量为生育意愿的回归结果。由于居住在城市和农村面临着不同的生育压力,在一孩家庭、二孩家庭分组的基础上进一步区分城市一孩、城市二孩、农村一孩和农村二孩家庭。其中,(7)、(8)、(9)为一孩家庭样本的分析结果,(10)、(11)、(12)为二孩家庭样本的分析结果。模型(8)、(11)为城市样本,(9)、(12)为农村样本。

社会经济地位越高,受访者生育意愿越强烈。其中,自评社会经济地位每增加1个等级,一孩家庭有二孩生育意愿的概率提升27.63%,二孩家庭有三孩生育意愿的概率提升25.23%。分城乡来看,城市家庭的回归系数显著高于农村家庭,这意味着城市低社会经济地位家庭面临着更强的生育成本约束。二孩家庭自评社会经济地位对生育意愿的影响不如一孩家庭显著,且农村地区二孩家庭自评社会经济地位对生育意愿的影响不显著。此外,受教育程度对一孩家庭和二孩家庭受访者的再生育意愿影响均不显著。

从性别来看,与女性相比,男性有更强烈的生育意愿,其概率在一孩、二孩家庭中分别比女性高56.83%、87.76%,这种差距在农村地区更为明显。随着受访者年龄的增加,其生育意愿逐渐降低,该趋势主要表现在农村家庭二孩生育意愿中。从民族来看,一孩家庭中,受访者民族对二孩生育意愿存在显著影响,与汉族相比,城市地区少数民族家庭有更高的二孩生育意愿。从现有孩子年龄来看,第一个孩子的年龄越大,受访者生育意愿越弱。但在二孩家庭中,受访者的生育意愿与一孩年龄呈现“倒U型”关系。从现有孩子性别来看,没有生育男孩的受访者有更强的生育意愿。一孩家庭中,育有女孩的受访者二孩生育意愿概率比育有男孩的受访者高52.81%,且在1%水平下显著。进一步分城乡看,城市、农村女孩家庭再生育意愿概率比男孩家庭高57.93%、49.33%。二孩家庭中,有两个男孩的城市家庭三孩生育意愿最低,其三孩生育意愿的概率较一男一女孩子性别结构的家庭低168.85%,且在1%水平下显著。而只有女孩的二孩家庭再生育意愿概率最高,城市和农村家庭分别比参照组高128.87%和208.33%。

除小学教育规模以外,空间特征主要影响二孩生育意愿,对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并不显著。从流动特征来看,省内流动的城市家庭有更高的二孩生育意愿概率,较未流动家庭高40.92%。与之相反,省外流动的农村家庭二孩生育意愿更高,其二孩生育意愿的概率较未流动家庭提升48.84%。其原因可能在于,省外流动的农村家庭多前往广东、江苏、上海等沿海地区,收入水平比未流动及省内流动的农村家庭更高,故拥有更高的生育意愿。从地区发展特征来看,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越高的地区,受访者生育意愿越弱,但主要表现在城市地区一孩家庭中。每万人执业医师人数与农村地区受访者的二孩生育意愿正相关,但其系数较小。在除城市二孩家庭外的分组中,小学教育规模越大的地区,受访者再生育意愿越强。

表11 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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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数据为标准误;***P<0.01,**P<0.05,*P<0.1。

六、结论与讨论

目前,我国已进入居民实际生育水平明显低于政策生育水平阶段,在此背景下,三孩政策实施后的生育意愿调查将明显不同于以往研究。本研究基于湖北省125个区县12014个育龄妇女家庭生育意愿调查数据,对三孩政策背景下城乡家庭二孩、三孩生育意愿及影响因素进行调查和分析。得到以下几点主要结论。

第一,二孩政策覆盖下的家庭中,二孩家庭占比已超过四成,主要集中在农业户口中30岁以上、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的育龄妇女群体,其中35-39岁妇女的二孩生育水平最高。这意味着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当时年龄在30-34岁的妇女(2021年为35-39岁妇女)存在明显的“抢生”行为,年龄小于该组别的妇女尽管享受二孩政策但不急于生育,年龄大于该组别的妇女由于年龄限制,实际再生育水平较低。这进一步说明实际再生育行为主要发生在34岁及以下妇女群体,该群体的生育意愿更能反映未来的生育水平。

第二,三孩政策背景下,一孩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比例为10.13%,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57个。二孩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比例为2.75%,平均理想子女数为2.07个。随着育龄妇女年龄的增长,一孩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和二孩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都在快速下降。育龄妇女在25岁以下的家庭二孩生育意愿比例为24.12%,三孩生育意愿比例为4.76%。

第三,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存在一种悖论关系。在一个区域内,社会经济地位越高的群体报告的二孩生育意愿越高,但进行跨区域比较发现,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居住在其中的家庭二孩生育意愿越低。对于三孩生育意愿,个人社会经济地位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对生育意愿的影响也表现出相背离的特征,只是这种悖论关系表现形式有所差别。随着社会经济地位的提升,城乡家庭三孩生育意愿呈现“倒U型”变动趋势;从跨区域的比较来看,随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三孩生育意愿呈现“正U型”变动趋势。也就是说,中层社会经济地位群体的三孩生育意愿最高,而中等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家庭三孩生育意愿最低。

第四,三孩政策背景下,居民二孩生育意愿和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存在明显差异。随着育龄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升,城乡家庭二孩生育意愿趋于收敛,而三孩生育意愿的城乡差距在扩大。农业户口、少数民族以及发生就业流动的家庭有着更高的二孩生育意愿,但是这些因素对三孩生育意愿影响并不显著。在空间分布上,偏远地区的二孩生育意愿更高,但是三孩生育意愿边缘分布特征并不明显。

可以发现,二孩家庭在育龄家庭中已占有较大比重,三孩政策的放开解除了该群体面临的政策限制。然而,现阶段生育政策已不是居民生育决策的主要影响因素,三孩政策的放开能够满足少数人群的再生育意愿,对总体生育意愿的提升作用有限。其中,生育意愿在性别之间的差异、在不同社会阶层群体间的差异以及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间的差异已成为制约整体生育水平回升的重要因素。此外,三孩政策放开后不同胎次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也更为复杂,个人家庭特征、地区特征等对二孩、三孩生育意愿的效应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未来要进一步理清生育意愿的影响机制,充分考虑我国不同区域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性,以及人口转变的不平衡性,制定差异化的生育支持政策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家庭以及男女不同的生育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