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坚持阳光采购
来源: 日期:2012-6-4 浏览:21780次

摘录人:李智

 

案例:

某单位采购石材,石材选取维尔士白麻、银麻石、珍珠蓝,辅材为英国红棕、树桂冰花、黑金砂,要求供应商按照三种石材分别进行报价(石材报价中包含辅材价格),按照采购单位要求,评分办法规定先从三种石材中分别选定最好一家,总共三个候选人参与下一轮评标,再按性价比原则选定中标单位。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提出的提前开标请求未被采购中心采纳,又提出的让本单位领导有自由裁量权的建议也被否决,采购单位主观性的定标要求被规范化纳入评分办法具体细节中,以便尽量减少主观因素与人为干扰。有5家供应商参与开标,报价结果为:1、维系士白麻:134.65万元、144.94万元、109.11万元、86.85万元69.4万元;2、银麻石:161.85万元、138.54万元、157.11万元、93.25万元、85.4万元;3、珍珠蓝:126.65万元、122.54万元、132.79万元、84.45万元、79万。采购单位预算为70万元。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原则性的问题,经过激烈讨论,公证处、采购办、采购中心就相关问题分别表明立场,结论是此次招标结果为废标。理由为二家供应商未能提供有效资格证明材料,一家单位资质未达到标书要求,另二家投标人报价远远高出采购预算。 

案例分析:

本例中,自始至终存在着自由裁量与规范操作两股力量之间的较量。标书上明确要求合格投标人注册资金为500万人民币(含500万元),要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业绩证明及合同复印件材料,在业绩证明及合同复印件材料后括号内特别注明开标现场验原件字样,借此有些评委认为标书只是规定验合同复印件原件,这句话听起来就很矛盾,也很荒唐,合同复印件就是复印件,不可能还存在什么原件,此借口不攻自破;标书上注明投标企业的相关资质资信证明材料,业绩详细清单等材料原件必须在投标时交政府采购中心,个别评委据此又认为标书未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显然是说不通的,有评委强硬指出没有营业执照原件显然就没有投标资格,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工商部门盖章才有效。甚至个别评委提出报价最低的两家企业虽然资质证明材料未提供,评分时可以不考虑资质分,评出中标人后再搞资格后审,这种提法遭到大部分评委、公证处、采购办、采购中心的反对。评标过程中的一些不和谐之音值得深思,如遇到评委分歧意见多时怎么办?实践中可以实行评委投票表决制,但假如评委表决结果失去了公正性,违背采购法原则,采购中心有否决权吗?这是实际工作中必须面对的问题,这里存在着正确抉择与承担责任的问题。为了公平,为了采购事业健康发展,采购中心要勇于承担责任,遏制来自采购人与部分评委的主观意愿。此标评标虽有些反复,但评标结果还是正常的,废标一定程度上延长了采购人需求时限,但也是确保公平的正确选择。 

本例的主要经验有以下两点:

一、不得盲从采购人要求。采购中心是规范政府采购的中坚力量,要按采购规律办事,原则与小节都要重视。实际工作中针对采购人提出的提前开标、改变配置、歧视性条款、评分办法制作主观成份大、领导企图干涉评标结果等情况,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法,积极宣传,耐心解释。目前政府采购工作基本步入正轨,成为规范财政支出的重要手段,得到了各方认可,堵塞了漏洞,此时此刻,总会有些心存杂念的采购人行为怪异,内心深处不服输。一方面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正常采购,给人以公正操作的外在印象,另一方面又想按自己意愿暗箱操作,于是就开始动脑筋想办法了:如先期考察时带上采购办人员,以便下达采购计划时对已有利,让其按自己的意愿确定采购方式与采购时限;又如采购人选定一家供应商作为参照系,按照其能提供的技术要求量体裁衣,供应商与采购人合谋愚弄采购中心;采购人还可以抓住制作标书与评分办法之机,给心爱的供应商指点迷津,评标时与熟悉的评委私下交易,而一旦中标结果出乎意料,就搞起了拒绝签字的把戏,这些人为因素严重搅乱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氛围,使得采购工作变得复杂了。然而越是在这种错综复杂的环境下,采购中心越要把握好自己,迎合采购人膨胀的欲望是没有出路的,这样只能使自己越陷越深,最终成为不规范操作行为的替罪羊,采购中心只有秉公执法,敢于得罪人,坚持原则,才能使采购质量与效率得到提高,机构得到壮大,形象得到提升,才能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大发展。当然从个人前途来看,有可能给仕途增添了许多不确定因素,但是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却脉络清晰了,这点更重要。 

二、废标理由要充分,要见得了阳光。对采购中心来说,废标不是逃避责任,而是根据法律与标书的规定履行神圣职责。当然废标要由评委作出,但是遇到评委分歧意见较大,表决结果使得该废的标依然带病评定,此刻,现场监管部门与采购中心就要站出了讲话了。采购中心授权评委定标,并不是让评委随心所欲,既是授权者就应该有权对被授权人明显错误之处提出异议,让评委充分考虑,这也是对评委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制约,千万不要以为法律赋予了评委独立评标权,采购机构就不能越雷池半步。采购中心可以通过解释标书条款,评分细则等措施,让评委认识到自己的倾向意见站不住脚,对于拒不改正的应由采购中心收回授权,当然这情况仅发生在评委受不确定因素控制,而发生严重的指鹿为马现象时。监督者应从程序合法性角度提醒评委规范工作。废标要符合法定程序,明显资格不全者或没有资质者立即可废,而对于超出了采购人预算情况就要慎重,要充分了解采购人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时可以请技术监督、物价、工商等部门进行汇审,确认预算准确后方可操作,防止采购人借超出预算之名乱用法律赋予的否决权,达到暗箱操作的,同时废标理由要当场公布,及时解答投标人提出的任何问题,让阳光操作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