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人:李智
案例:
某市高级中学从某开发银行取得贷款5000万元,用于加快该校各项事业的建设。当地财政部门以重大采购事项为事由及时介入了此事。而该中学认为,银行贷款不是财政性资金,因而该校使用银行贷款实施各项建设项目,可自行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的范围。
案例分析:
该中学这种做法是不可行的。其理由在于:从采购资金来看,银行贷款从概念上说,虽属于借款性质,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但该中学是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向开发银行拆借的贷款,终究要以今后由当地政府财政拨付给该中学的财政性资金来偿还,实际上是现期贷款使用了远期的财政性资金。也就是说,归根结底,该中学还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各项采购活动。因此,各采购主体使用银行贷款采购货物、工程秘服务的行为,同样是政府采购行为,这是不容置疑的。
从采购主体来看,该中学属于事业单位,是财政预算单位,其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是《政府采购法》明确的采购人之一。虽说该中学使用银行贷款来加快学校建设,但从根本上改变不了其政府采购主体性质。因而,其使用银行贷款的采购活动,理应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从采购项目来看,该中学必将银行贷款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公开操作,而不能作为该中学的“自留地”,来逃避政府采购监管。
从采购方式来看,该中学是以使用银行贷款取得的资金,以采购合同的形式有偿支付各项建设费用,而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这是典型的政府采购行为。
从采购对象来看,该中学使用银行贷款,无论是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还是采购各种教学仪器设备,还是获取各项技术信息服务,其取得的采购对象不外乎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质上是该中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这都属于政府采购监管的范围。
综上所述,该中学取得巨额银行贷款用于学校建设,不是采购的“自留地”,更不是脱离政府采购监管的借口。该中学实施学校各项事业的建设,应当执行规范的政府采购程序。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作为财政部门,要理直气壮地将各类银行贷款借款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集中公开运作,切不可撒手不管,畏难而退,要大胆介入,把住财政性资金源头,强化监管手段,切实履行职责,不设盲区和空档,当好政府采购制度的“忠贞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