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谈判的应对措施
来源: 日期:2011-6-1 浏览:16071次

 摘录人:李智

案例:

因某市风景管理处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50万元限额标准以下,该风景处委托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一次竞争性谈判,参加谈判的三家施工单位第一轮报价分别为39.73万元;37.93万元;38.83万元。经过三轮谈判,三家最终报价分别为39.73万元;36.80万元;38.83万元。因参与谈判的施工企业串通合谋,且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项目的资金预算,谈判小组当场宣布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失败。

 

案例评析:

(一)采购人为个别施工企业“内定”采购项目。因前期工程拖欠了个别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采购人被逼无奈,事先承诺并指定后续工程为该企业施工承建。然而,为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走过场,装样子,采取掩耳盗铃、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蒙混过关等手段,一方面按采购程序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并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后,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另一方面与这家施工企业私下通气,给对方吃“定心丸”,做到心中有数。

(二)资格审查走过场。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根据法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然而,该风景处出于偿还前欠工程款等考虑,怕得罪债主,对报名参加谈判的三家施工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也没有对采购代理机构就资格审查工作作具体要求。事实上采购人被这家施工企业“牵着鼻子走”,暗地里默认了这家施工企业邀请另外两家同行来“凑份子”,一家作主,两家作陪,以达到参与竞争性谈判不少于三家施工企业的法定数,从而把资格审查一并推给谈判小组,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开“绿灯”,从而达到了逃避资格审查的结果。

(三)谈判文件雷同。该项目谈判小组就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对三家施工企业的谈判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判时就发现,三家施工企业的谈判文件出现雷同的现象,有串通一气的嫌疑,这是明显的不公正行为。

(四)施工企业合谋抬价。参加谈判的三家施工企业事先有“攻守同盟”与幕后交易,就恶意串通一气,合谋抬价。令谈判小组吃惊的是:三家报价相差仅几千元不等,在经营成本、管理费、材料费计价等方面出奇的相同,甚至连分项子目也十分相近,其目的在于抬高成交价格,进而一家开腔,两家附和,造成谈判报价一家说了算,乃至在最终报价上只有一家在第一轮报价的基础上稍作下调,而另外两家不作丝毫让步,形成“一边倒”、“一言堂”的现象,使竞争性谈判失去了现实意义,极其明显地出现了垄断行为,有失公平竞争。

(五)采购代理机构敷衍塞责。采购代理机构基于采购人是“上帝”、“我们靠采购人吃饭的”的意识,就着采购人的“意思”办,害怕给采购人设障碍,出难题,无形中有协助采购人撞“红灯”的行为。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出后,仅有三家施工企业前来报名,采购代理机构就及时通知了该风景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至于审查资格条件,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那是采购人的事,自己无权过问,以致在发现三家施工企业报名时间一致、联系电话不通、谈判文件同时送达等一系列问题时,没有在第一时间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从而将所有问题集中到了谈判桌上。

鉴于三家施工企业具有谈判文件相同、合谋恶意串通、抬高价格等行为,且最终报价突破了采购项目的资金预算,超过了采购人的实际支付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该项目谈判小组慎重地综合评议之后告知该风景处。该风景处当场宣布本次竞争性谈判失败。

重新谈判的应对措施

(一)全方位监管是关键,查处于既然,防患于未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与使命感,联合行政监督部门,加大力度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谈判活动的前期、中期和后期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对资格审查、谈判过程、合同成交与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现场监管,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对谈判活动中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促使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谈判活动步入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阳光下的交易”特征的集中体现。一是谈判公告信息要公开透明。采购人对谈判信息、谈判活动、谈判成交结果要面向社会全面公开,不能“藏着掖着”、“躲躲藏藏”,不能因各种原由利用“包包”政策内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恶意排斥、歧视潜在的供应商,使谈判活动的运作公开透明,便于社会公众监督。二是供应商之间开展公平竞争。采购人与所有供应商在谈判活动中居于平等地位。供应商相互之间在产品质量、价格与服务方面展开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三是谈判活动要客观公正。谈判活动要遵循政府采购程序。谈判小组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评审活动要客观公正,不能有歧视、排斥供应商的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干预谈判活动的正常开展。四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谈判活动中要诚实守信。采购人、供应商在谈判活动中要讲求信誉,履行承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串通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彰显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的形象。

(三)谈判规则、谈判内容、合同草案与成交标准的科学合理的制定是谈判成功与否的可靠保证。一是统一谈判规则和评定标准是谈判工作的先决条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据此与采购人平等公正地磋商谈判内容、报价等。如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便于每个供应商都有同等机会根据修改后的谈判条件作出新的报价与服务承诺。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严格遵循谈判规则。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谈判相关的技术资料、价格等信息。特别是采购人赋有严格保密责任,以避免供应商在报价上的恶性竞争,最终不能取得公正的、合理有效的谈判成果,确保每个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在规定时限内展开公平竞争,作出最终报价。三是谈判小组要信守谈判规则,熟知谈判方法,坚持谈判原则,恪守谈判纪律,严格按成交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以取得富有成效的谈判结果。四是最终的成交结果要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示,便于未成交的供应商及时得知结果,给予他们对谈判结果的知情权、监督权、质疑与投诉权。

(四)规范代理行为是打造“阳光工程”的客观要求。作为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是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规范采购代理行为。要对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加强经常性的监督和绩效考核,一旦发生重大违规,违纪的现象要从重处罚,严重者可上网公布“黑名单”,连续两次违规可出示“黄牌”警告,取消代理资格,停业整顿,净化政府采购代理市场。二是要引入采购代理竞争机制,规范操作,以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垄断经营,强制服务,违规操作,损害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办事,依政府采购程序运作,不能受自身利益驱动,对政府采购违规违法行为切不可视而不见、放任自流,要恪守政府采购制度的主旨,有效地节约政府采购成本,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谈判活动的廉洁、高效、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