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2年11月,电业局因新建电力调度营业用房需购买电梯两台,通过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邀请丽水信成机电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信成公司)等六家单位参加投标。接到投标邀请书后,信成公司于2002年11月25日提交了投标文件,并交纳投标保证金1万元。2002年12月10日,采购主体在电业局三楼会议室主持开标仪式,经过评标后,确定信成公司为预中标单位,中标价为120万元。2002年12月16日,信成公司向电业局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次日,采购人电业局向供应商信成公司发出《中标单位通知书》,正式确定原告信成公司中标,并约定于2002年11月24日下午5时前签订采购合同。此后,采购人电业局一直未与中标供应商信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2003年1月16日,被告电业局以邀请招标不符合法律规定,招投标程序不到位,缺少评标标准且评标委员会成员为8人,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为理由,决定该次中标无效。原告信成公司经与被告电业局协商多次无果,又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未果。无奈之下,作为中标供应商,于2003年3月6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电业局赔偿可得利润损失17.64万元。之前,2003年2月18日, 中标供应商信成公司从采购人电业局处退回了履约保证金10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电业局认为招投标程序中出现的邀请招标不符合法律规定,招投标程序不到位,缺少评标标准且评标委员会成员为8人等现象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从而认定中标无效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并不是所有违反该法的行为都将导致中标无效,只有出现下列情形时,才能认定中标无效:
①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④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⑤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⑥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反观电业局所提出的三项理由,均不符合上述六种中标无效的情形,故应当认定信成公司的中标有效,电业局应当依法与之签订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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