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蒋修宝 刊于《中国政府采购》2015年第10期
摘录人:邹炘良 摘录日期:2015年11月20日
一、 PPP项目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PPP项目政府采购主要适用两套法律体系:一套是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制度;另一套是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两种制度体系均遵循了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但具体的实施程序并不相同。原文作者在此主要以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为基础进行梳理和讨论。
随着PPP模式的强力推广,在财政部的推动下,政府采购法与P P P模式相配套的制度体系也呈加快推出之势。当前,相当配套法规制度包括: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4.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
5.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6.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上述法规规章及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制度共同构成了P P P项目政府采购的制度体系。
二、 发改委和财政部对PPP政策法规适用问题的辨析
当前普遍的观点认为,发改委与财政部形成了适用于P P P项目的两套制度体系,造成了PPP项目推进过程中的认识不统一、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不一致,甚至造成了操作层面的无所适从。
但作者在此文中表达了不同意上述观点,原因有三。
一是,发改委、财政部的规章文件都要求公开、公平、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基本原则、精神统一于中央政府的改革意图,是完全一致的。
二是,发改委的规章文件中,对社会资本的选择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要求,并没有特别详细的细节;而财政部从政府采购的角度对包括社会资本选择、确定在内的PPP模式操作流程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更具有操作性。
三是,由于经历了2008年以来的投资拉动、集中建设,有良好现金流回报的项目早已“透支”。目前拟建、拟推出的PPP项目的投资回报预期均不理想,多数属于社会效益好、投资回收期长、经济效益差的项目,要么需要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要么需要直接采用完全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均需要有财政性资金的投入,进而均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以财政部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结合发改委相关制度的要求,足以解决实际问题,纠葛于两套制度体系的差异没有任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