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对人健康的影响也很严重。而流动人口失业率的上升,还会导致城市新贫困人口的增加,影响社会稳定。目前我国主要用登记失业率反映失业情况,该指标没有将流动人口纳入统计范畴,难以反映真实失业情况。国际通用的失业率指标是调查失业率,统计对象包含流动人口。借鉴国际劳工组织(ILO)对失业人员定义,我们分析了流动人口的失业率。所谓失业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年龄在15-59岁,调查前一周内没有进行过一小时以上的有收入工作,在调查前一个月内找过工作。失业率则是指失业人口与经济活动人口之比。没有工作且在调查前一个月内没有找过工作的人认为是非经济活动人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口与健康研究中心课题组使用的是2014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总样本 200937人,男性占58.5%,女性占41.5%,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占85.1%,非农户籍流动人口占14.9%。其中失业人口2186人,经济活动人口179146人。
一、流动人口失业现状
1、流动人口失业率明显低于本地城市居民。
调查数据显示,2014年流动人口失业率为1.22%,其中农业户籍流动人口的失业率为1.26%,非农户籍流动人口的失业率为0.98%。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统计数据表示,2014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城镇登记失业率反映的是拥有本地城市户口居民的失业情况,由此可以看出流动人口失业率明显低于本地城市居民。
图1 分户籍流动人口失业率
2、男性失业率低于女性,非农户籍流动人口尤为明显。
流动人口男性失业率为1.16%,女性失业率为1.32%,男性失业率比女性低0.16%。其中农业户籍流动人口男性失业率为1.21%,女性失业率为1.34%,男性失业率比女性低0.13%;非农户籍流动人口男性失业率为0.86%,女性失业率为1.19%,男性失业率比女性低0.33%。
图2 分性别流动人口失业率
3、15-24岁流动人口失业最为严重,农业户籍流动人口有高龄失业风险
随着年龄的增长,流动人口失业率急遽下降,趋向平稳。到50岁后,非农户籍流动人口失业率进一步下降,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失业率反而开始上升。分年龄段来看,15-19岁流动人口失业率最高,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失业率为3.31%,非农户籍流动人口失业率为5.63%;20-24岁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失业率下降到1.68%,非农户籍流动人口失业率则下降到1.59%;自25岁起流动人口失业率进一步下降到平均水平左右。但到50岁后,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失业率开始上升,45-49岁的失业率为1.02%,50-54岁上升到1.32%,55-59岁进一步上升到1.61%;而非农户籍流动人口失业率则继续下降,从0.97%,下降到0.93%、0.41%。
图3 分年龄段流动人口失业率
4、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存在知识失业现象
关于是否存在知识失业现象,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调查表明,教育对不同户籍流动人口是否失业存在相反影响。随着文化程度提高,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失业率只有略微下降,而且从大学本科起反而逐步上升;而非农户籍流动人口失业下降明显,研究生失业率最低。
具体来看,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失业率大致呈U型曲线。从小学文化程度起,流动人口失业率开始下降,但下降较为缓慢。初中文化程度流动人口失业率为1.23%,高中文化程度则为1.17%,专科文科程度最低为1.12%,从大学文化程度起失业率上升到1.20%,研究生文化程度失业率则进一步上升到2.02%。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非农户籍流动人口失业率则大致是一条向右下倾斜的直线,而且下降较为迅速。未上学流动人口失业率最高为1.75%,专科文化程度下降到0.66%,研究生文化程度最低为0.58%。
图4 分文化程度流动人口失业率
5、已婚流动人口失业率最低,离婚或丧偶流动人口失业率较高。
婚姻对流动人口的失业率有明显的改善作用。当流动人口未婚时失业率较高,男性失业率为1.94%,女性失业率为2.05%。当流动人口结婚(含初婚和再婚)后失业率急遽降低,男性失业率降到0.91%,女性失业率降到1.1%。当流动人口离婚或丧偶后失业率又急遽上升,男性失业率上升到1.85%,女性失业率上升到1.92%。离婚或丧偶的流动人口失业率接近未婚流动人口的水平,意味着这部分群体承受着双重压力,需要政府特别关注。
图5 分婚姻状况流动人口失业率
6、流入到西部和东北地区的流动人口失业率明显高于东部和中部地区。
按照经济规模大小,将全国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个地区。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流动人口失业率明显高于在东部和中部地区的流动人口。具体来看,从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到东北地区,农业户籍流动人口的失业率分别为0.98%、0.99%、1.69%和1.67%,非农户籍流动人口的失业率分别为0.82%、0.72%、1.09%和1.47%。流动人口在西部和东北地区失业率高于东部和中部地区,可能是因为东部和中部地区经济比部和东北地区发达,有更好的就业机会。
图6 分地区流动人口失业率
二、失业流动人口在城市的生存困境
1、流动人口失业后日常生活难以维持。
不同于本地城市居民失业后只是收入减少,流动人口失业后面临的首要严重问题就是收入急剧下降,接近于零,这包括收入来源和补助来源两方面的原因。从收入来源来看,工资收入只是本地城市居民的一部分,2013年国家统计公报显示工资收入占城市居民收入的63.5%,城市居民失业后即使不工作仍有来自财产性、经营性和转移性多渠道收入,占其失业前收入的36.5%。而工资收入基本是流动人口收入的全部,一旦失去工作,流动人口就失去了几乎唯一的收入来源。从补助来源来看,本地城市居民失业后如果没有失业保险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而流动人口有失业保险的比例本身就较低,动态监测数据表明流动人口有失业保险的占13.9%,其中失业流动人口仅4%有失业保险。加之没有本地户口,没有失业保险的流动人口还不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因此流动人口失业后基本没有收入和补助。
支出方面,除了食品和出行等必要支出外,房租是流动人口最不同于本地城市居民的固定支出。不同于本地城市居民一般有自我产权的房子,大多数流动人口都需要租房居住,支付较为昂贵的租金。动态监测数据表明有82.8%的流动人口需要租房居住,每月平均支付650元的租金。对失业流动人口而言,面临收入大幅减少和开支难以下降的困境。
2、流动人口失业后社会保障难以存续。
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从无到有的建立体现了市场的成熟和社会的进步,但当前碎片化的社会保障存在流动性陷阱,失业流动人口不但要考虑社会保障的续交,而且如果跨地区寻找工作就使得社会保障的衔接成为困难。由于分灶吃饭的财政体系、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以及社会保障信息化程度不高,我国并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模式。针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大致有城保模式、次城保模式、综合模式以及农保模式四种模式,不同模式之间和相同模式不同地区之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不同的,使得跨地区的衔接极为困难,其中的综合模式还不具备衔接的理论可能性。如果失业流动人口采用最极端的退保方式,那么不但单位统筹部分就无法提出,个人账户的累计也完全丧失。据估算仅广东省由于社会保障无法衔接退保,导致流动人口有700亿的单位统筹部分无法提出。流动人口一旦失业而且在该地找不到工作,势必只能跨地区寻找工作或者返乡,在社会保障难以衔接的情况下,如何存续成为一个两难的问题。
3、流动人口失业后学龄子女教育水平下降。
流动人口失业对学龄子女教育主要有三方面的不利影响,降低了学龄子女的教育水平。一个直接影响就是流动人口失业后对学龄子女教育投资减少,提高了子女的辍学率。另一个影响就是失业会提高家庭关系的紧张度,这对子女的学习积极性有很大的负面影响,进而会降低子女的学习成绩。还有一个影响就是流动人口失业意味着原有工作岗位带来的社会网络中断,减少了子女的升学机会。2009年对湖南失业流动人口调查发现,流动人口子女本身在教育领域处于先天弱势地位,由于失业导致流动人口社会关系的中断进一步弱化了子女接受更高层级教育的机会。这会加重贫困在流动人口间由父母向子女传递的代际循环。
4、流动人口失业后社会融合进程中断。
新型城镇化的关键在于推动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而失业会导致流动人口社会融合进程中断,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推进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除了政府投资外,还需要流动人口必要的自我投资。尤其是在社会融合的较高阶段,推进流动人口的心理认同和身份认同,往往需要开展社会活动才能实现,而这需要流动人口的必要投资,失业使流动人口对这方面的投资减少。另一方面的原因就是失业尤其是长期失业会使流动人口心理健康水平下降,对未来没有信心,从心理上抗拒对流入地的融合。动态监测数据表明因没找到工作而不在业的流动人口有7275人,但调查前一个月内找过工作的仅占30.04%,剩余的69.96%的流动人口既不返乡也又不寻找工作,主动与周围隔绝起来。
三、对策建议
1、建立流动人口失业监控和预警机制
由于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地方政府对流动人口失业问题往往并不关心,认为流动人口失业的危害会随着人口的流动转移到其它地区,因此这需要中央政府和全社会继续加大对流动人口失业问题的关注。这包括第一:中央政府从顶层设计高度关注流动人口失业问题,建立一个全国层面的流动人口失业监控和预警机制,对流动人口失业进行动态和跟踪式的调研;减少就业歧视,赋予流动人口平等的就业权利;要求地方政府向流动人口开放公益性岗位。第二:加强宣传力度,加大社会人口失业问题的认识,提高流动人口的参保意识,要求企业不得故意拖延或抵制流动人口参保。
2、完善流动人口特有的可携带转移的失业保险制度
能够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固然很好,但鉴于全国社会保障模式过于碎片化以及区域之间的较大差异,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模式显然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目标。在当前人口流动日渐加剧的背景下,当务之急是建立流动人口特有的可携带的社会保险制度,将流动人口的自愿性失业保险变为强制性失业保险。可携带转移社会保险制度应该按照“低门槛、广覆盖、能转移、可接续”原则,为流动人口设立专门账号,社会保障金的缴纳可以随人口流动的时间间断性或持续性累加,并采用灵活的缴费年限规定,以保障流动人口在流动时获得最大程度的社会保障,即使失业无论身在何处都能切实得到社会的有效帮扶。
3、构建以家庭为中心的流动人口失业政策
失业,尤其是有未成年子女家庭中的父母失业会使整个家庭发展功能弱化,带来严重的代际贫困问题。当前我国的失业政策是只针对失业者个体发放补助金,应该发展为针对整个失业家庭发放补助金,并且对于不同的家庭结构应该有不同的补助政策组合。相比失业的本地城市居民,失业流动人口还应该享受房租补贴,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失业家庭应该提供杂费减免,对于有孕妇的失业家庭还应该提供食品和药品补贴,对于父母均失业家庭或离异丧偶失业家庭还应该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
4、提高流动人口再就业能力
提高流动人口的就业能力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政府应该加大教育与职业培训力度,使每一个流动人口都能充分享受教育的权利,尤其要保证基础教育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全覆盖。同时,大力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培训事业,流动人口在地方政府的帮扶下进行职业培训,根据“谁出钱、谁受益”的原则,接受地方政府出资培训的流动人口应该在地方政府指定的范围内就业。最后,地方政府应该创造条件鼓励流动人口创业,这也是流动人口再就业的一条途径。
(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口与健康研究中心课题组)